B体育APP下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“深入实施‘八八战略’强力推进创新深化、改革攻坚、开放提升大会”精神,围绕“提振发展信心、打造最优营商环境”,强力推进改革攻坚,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“一号改革工程”大突破,我局制定了《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请各牵头单位于2月17日前将相应措施的具体实施计划(包括任务、时间等清单)报局审批处(联系人:张晗)。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,全力确保政策落地落实。局审批处要完善推进机制,每月通报措施落实情况。
第一条 完善施工许可承诺制。社会投资项目(房地产项目除外),在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款,达到规定的建设强度,签订勘察、设计、施工总包、监理(视工程情况提供)合同后,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(包括消防设计审查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,下同);按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国有投资项目,在建设单位签定勘察、监理合同,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定施工图设计、施工总承包合同后,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科技处、建筑业处,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,下同)
第二条 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。开展项目分段(主体、装修、附属配套)、分区块施工图审查,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。(责任单位:科技处)
第三条 开展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。在社会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中,实行分阶段(基坑工程阶段、基础主体及其他工程阶段)施工许可。探索国有投资重大项目分阶段(基坑工程阶段、基础主体及其他工程阶段)施工许可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建筑业处、造价站、质安监总站)
第四条 完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。建立国有投资重大项目招投容缺信息发布机制。探索国有投资重大项目分阶段(基坑工程阶段、基础主体其他工程阶段)招投标。(责任单位:建筑业处、造价站)
第五条 开展分阶段竣工验收改革。对于群体建筑,在满足规划、使用安全的情况下,允许建设单位按子单位工程(最小单位为幢)组织竣工验收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质安监总站)
第六条 加快重要工程技术资料数字化。完善施工图全过程管理系统,建成竣工图出图模块,实现竣工图数字化。(责任单位:科技处、城建档案馆)。推进“浙里建”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用场景上线,实现工程试验报告格式化、数字化。(责任单位:建筑业处、质安监总站、城建档案馆)
第七条 加快房地产项目档案验收。试行分阶段档案验收,以主体结构验收作为中间节点,实现工程档案从“事后验收”转变为“事前告知、全程跟踪、阶段审查”。(责任单位:办公室、城建档案馆、质安监总站)
第八条 推进工程综合竣工验收。全面推进工程监督与验收一体化改革,实现竣工验收“一件事一次办”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质安监总站)
第九条 提升涉审中介服务质量。建立健全勘察、设计、招投标代理、节能评估、工程检测、城建档案整理等涉审中介信用评价体系,建立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评优评先等挂钩机制。(责任单位:科技处、建筑业处、质安监总站、造价站、城建档案馆)
第十条 简化商品房预现售申请材料。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系统,建立与发改、公安、资规、市场监管、统计以及银行等机构信息共享机制,获取包括房地产开发资质、工商登记、项目用地成交、用地规划许可、工程规划许可、不动产登记(含查封、抵押登记)等数据信息。简化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认定材料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房产处、造价站)
第十一条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。全面启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,提高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效率,降低企业资金缺口压力。(责任单位:房产处、房地产服务中心)
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。按照能放尽放、谁管谁批原则,将涉及市政、园林、环卫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各区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城建处、公用处)
第十三条 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综合改革。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,完善管理机制,减轻企业负担。(责任单位:建筑业处)
第十四条 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。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、建设周期短的项目中试点探索建筑师负责制。(责任单位:科技处、建筑业处、审批处)
第十五条 完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机制。对未改变使用功能、未改变结构,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,探索建设单位+消防专家负责制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、科技处、建筑业处)
第十六条 深化保证金制度改革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保证保险、保函替代保证金。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,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。(责任单位:建筑业处、造价站)
第十七条 持续优化用水用气报装。完善水、气“一窗通办”制度,真正方便群众办事。对新报装用户将红线内燃气工程委托燃气公司代建的,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,费用随气费叠加支付。(责任单位:公用处、审批处)
第十八条 加快公积金数字化改革。构建跨区域、跨部门业务协同机制,实现更多服务事项“跨省通办”“一件事一次办”,让服务“随时随地可办”。(责任单位:公积金中心)
第十九条 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。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、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,有效解决新市民、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。(责任单位:住保处、住保中心)
第二十条 加快疑难事项处理。完善政务服务难办事项受理办理机制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解决政务服务中遇到的特殊难题。(责任单位:审批处)